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流程的提示
校内各级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严格发展程序,规范党员材料,扎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结合近期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将我校党员发展工作流程提示如下,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入党申请人的接收和启蒙培训
(一)申请入党
1.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的同志,可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2.申请入党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籍生,并向学籍所在学院对应党支部提交申请。教职工须向人事关系所在学院或部门对应党支部提交申请。
3.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谈话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4.入党动机端正、对党的认识正确的申请人,党支部要及时组织其参加党校启蒙培训,并敦促其完成培训顺利结业。
(二)注意事项
1.入党申请书原则上由本人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潦草,落款为申请人姓名及申请时间。
2.党支部派人和入党申请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或盖章。谈话记录交由组织员和入党申请书一起放在入党材料中。
3.参加党校启蒙培训的学员名单及培训结业情况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党组织公章后按要求报送党校、组织部,党支部同时留存备份。
4.启蒙培训结业的学员由党校统一编号制发培训结业证,并由支部领取发放给结业学员。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考察
(一)基本程序
1.通过党员推荐、群团推优的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经支委会研究决定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校党委备案。领取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表》),进入培养教育考察阶段。
2.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培养教育考察一年以上。在培养教育考察期间,党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培养和教育。
3.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每季度提交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要及时填入《考察表》。培养教育考察结束后,由两名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综合考察意见。
(二)注意事项
1.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满6个月及以上,并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须充分考虑其参加启蒙培训的学习情况。学习态度不端正、培训不合格的一般情况下不得推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中表现突出。对于学习成绩不及格、有挂科记录的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得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3.经群团组织推优形式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需填写《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党员推荐形式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落款处由推荐党员签字。
4.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必须是党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正式党员,未转入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和预备党员不得作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5.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将该批次的《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同所有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交党委组织部完成备案登记,当季录入党统积极分子数据库。
6.《考察表》中的考察情况及鉴定意见必须由培养联系人书写并落款,不得突击编撰。
7.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整顿,根据本人实际表现,重新排队,做到有升有降、有进有出。对于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报组织部备案。调整出队伍的积极分子,要及时进行谈话勉励,鼓励其不断进步。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及预审
(一)基本程序
1.一般情况下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发展对象应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3.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回函的政审证明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
4.发展对象在吸收为预备党员前,由校党委统一组织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应及时通知发展对象按时参加集中培训,不得用分散自学、线上学等形式代替集中培训。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吸收为预备党员。
(二)注意事项
1.受到党内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力的党员、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未转入我校的正式党员,均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不得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
2.《发展对象备案报告》及《发展对象备案登记表》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当季录入党统发展对象数据库。
3.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材料要严格把关,并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材料凡是有主观涂改、遮盖、隐瞒等现象的,不能发展入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经过政治审查及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将其相关资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武装保卫部、组织部完成预审鉴定,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有违纪违法、师德师风问题及程序档案是否合规。
4.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及转正
(一)基本程序
1.支委会将发展对象情况提交党委各部门预审通过后,连同公示情况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2.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3.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发展对象审查培训材料等装入档案袋报党委审查审批。
4.党委审批前,会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5.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提交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党组织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扶持帮助等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在其预备期结束后如实填写预备期间表现情况
(二)注意事项
1.党支部应在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如特殊情况超出一个月未接收,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2.发展对象本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不得缺席。会议到场的有表决权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3.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且必须是“无记名投票表决”,不得使用“举手表决”。票决结果支部留存待查,大会决议单独成文,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后复印装入档案袋。
4.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岗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5.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必须由专人指导,所有信息如实填写,并且同《考察表》等其他材料上相关时间一致,不得涂改。一般可先由铅笔书写,核对无误后再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6.预备期满的,应及时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如果期满3个月以上,还未讨论其转正的,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时须在《入党志愿书》第13页“备注”栏填写情况说明。
六、党组织关系转接及档案管理
(一)党员增加及转入
1.新入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思政课教师,须在入职一个月内转入党组织关系,转入党组织关系时,携带本人党员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有效章)至党委组织部报到。
2.凡是在我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6个月的党员教职工,均需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各党支部组织员应及时敦促提醒新入职党员职工及时办理转接手续。
3.转入学生党员同上办理。
(二)党员转出
1.离职的教职工党员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同步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并将本人党员档案转提至转入地党组织,党员档案原件未保存在我校的,无需办理提档。
2.毕业生学生党员应在毕业前明确党组织关系去向,并在领取毕业证前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将本人党员档案转提至转入地党组织,专升本党员最迟于毕业当年10月份完成党组织关系转出。每年二季度,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本届毕业生党员转出工作。
3.党组织关系线上转出失败的,党员数据会退回至原转出支部,组织员应及时联系党员本人再次核对信息发起转接。在转出成功前,党员仍需接受原支部的学习教育、管理,按时向原支部缴纳党费。
(三)积极分子接续考察
1.入党积极分子因离职、毕业离开本单位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并为积极分子开具接续考察函在新单位接续培训考察。
2.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做好教育培训及政策解读工作,确保入党积极分子充分了解相关工作流程。
(四)档案管理
1.在我校申请入党的,转正前由各支部维护、管理其党员档案,各支部应合理设置档案柜,严格出入库制度,待其转为正式党员后交由党委组织部审查密封,存入档案库。
2.转入正式党员的档案,自报道后存入组织部档案库,二级党组织不得擅自接收、拆封转入党员档案。
七、本规范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